中共杭州万向职业技术学院基层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实施办法

作者:院党办发布时间:2009-03-04浏览次数:1052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基层党组织建设,保持基层党组织先进性,不断推进基层党组织建设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层党组织,是指我院各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和各教工、学生党支部。学院基层党组织的设置以及委员会的构成应执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实施办法》,并由学院党委批准。

第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学院各党总支部(党支部)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学院党委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新组建或调整的单位,一般应在一年内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的党的基层委员会。

第五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  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和班子整体结构合理的原则配备党的基层组织委员会。酝酿推荐候选人,既要坚持候选人条件,又要注意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年龄、文化知识结构和工作开展的需要等。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选配一些年轻同志和女同志进入委员会。

第七条  在选举中,要充分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使广大党员拥有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 换届选举的准备

第八条  向学院党委提出书面请示。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召开支委会或委员会扩大会议,讨论确定召开换届选举党员大会的时间、大会议程,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候选人的名额(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条件和产生办法以及选举工作办法,做出换届选举的决议并书面请示党委,党委批复后,着手认真做好换届选举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认真组织广大党员学习《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换届选举工作文件,对党员进行一次增强党性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教育,使广大党员进一步明确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努力提高党员意识,正确理解换届选举的意义、程序和相关要求,教育引导广大党员积极参与到换届选举工作的各项活动中去,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确保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  起草工作报告。召开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或委员会扩大会议,回顾总结委员会在任期内完成的工作任务、取得的成绩,以及存在的差距和问题,并针对本届委员会工作中的问题,提出对下届委员会工作的设想和建议。指定专人起草工作报告,起草报告的过程要充分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

第十一条  酝酿候选人。根据候选人的条件和人数,各党总支部(党支部)组织党员认真讨论,提出总支部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和书记(副书记初步人选,在征得党委意见的基础上,采取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办法反复酝酿,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确定总支部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预备名单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名单。

第十二条  汇报大会筹备工作情况。党的总支部向学院党委书面报告党员大会筹备工作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党总支部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预备名单及构成情况,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名单及其酝酿产生的程序;大会具体日期及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经党委同意后,方可召开大会正式选举。

第十三条  确定党员大会日程,明确召开时间、地点,做好会务工作,并邀请党委或党委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十四条  换届选举的党员大会会场应庄严肃穆,正前方悬挂中国共产党党旗。会议开始全体起立,奏(唱)《国歌》,会议结束奏(唱)《国际歌》。

第十五条  换届选举的党员大会由上一届委员会主持,并由上一届委员会书记代表上一届委员会向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选举的实施

第十六条  总支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选举工作由上一届委员会主持。总支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实行等额选举,选举工作由上一届委员会从新一届委员会中推荐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可进行选举。为了保证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党员出现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

1)患有精神病或因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 

2)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

3)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

4)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5)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第十八条  选举办法在选举前要经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  选举前,上一届委员会应将候选人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选举人做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做出负责的答复。

第二十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委员会委员选举的监票人由上一届委员会从不是委员候选人的党员中推选,经党员大会表决通过。书记(副书记)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选举设计票人若干名,由党支部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推选产生。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的选举,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书记(副书记)的选举,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

第二十三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人不能填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的选举人按委托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四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选举人可以另选候选人之外符合条件的党员。

第二十五条  认真清点有选举权人数并由主持人报告大会后,工作人员方可分发选票。

第二十六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七条  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数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二十八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后再作统计,由监票人签字并以得票多少为序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由会议主持人以姓氏笔画为序宣布当选人名单。选举结束后,计票人应将选举结果填写清楚, 经监票人签字后,与选票一起封存,立卷归档,交学院党委保管。

第二十九条  选举结束后,要及时向学院党委报告选举结果。经学院党委研究后,对选举结果及书记(副书记)、委员分工予以批复,新一届的委员会即正式成立。

第四章  监督和处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十一条  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办法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党纪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基层党支部的换届选举工作实施办法由各党总支参照本办法制定,并呈报学院党委审查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选举单位在选举中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选举工作办法,经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00九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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