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万向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院办发布时间:2013-11-08浏览次数:138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的管理,改善实验实训室条件,促进实验实训室建设的发展,提高实践性教学水平,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对实验实训室建设实行项目负责制,各学系应明确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建设。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由讲师及以上职称专任教师或团队(课群)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包括两大类:第一大类指新建实验实训室,按照性质分为A、B两类,A类指专业性实验实训室,B类指基础性实验实训室。第二大类指扩建实验实训室(含搬迁新建实验实训室)。

第五条 学院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学院各级各类实验实训室项目的管理,包括组织实验实训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检查监督和验收评估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项目申报流程

(一)教学系拟定年度实验实训室建设计划;

(二)教学系确定拟建实验实训室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挑选成员组建项目组;

(三)项目组进行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前期调研;

(四)项目组填写《杭州万向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申报书》;

(五)教学系对建设项目进行论证并提出立项推荐意见;

(六)各学系汇总本系项目申报书后交实验实训中心。

第七条项目申报书包括的内容:

(一)实验实训室基本情况

包括实验实训室名称、服务专业或专业群、项目组成员、用房(用地)需求、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二)实验实训室项目的可行性论证

包括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立项的必要性、项目建设目标、拟承载的实验实训项目、设备预计使用率及受益面。大型仪器设备(5万以上)需提交专项论证报告等。

(三)建设方案和建设措施

包括建设规划、计划进度安排,拟购置、配备的仪器、设备、需配备的师资,实验实训室用房面积及装修等要求。室内装修有特殊专业需求的,需提出设计方案,实验实训室建设及管理措施。

(三)经费预算

建设项目所需经费的投入预算、依据及拟开支渠道。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八条 实验实训中心在每年六月底前发布学院下一年度学院自筹经费重点支持的项目范围。

第九条 学院自筹经费重点支持省、市级及以上示范性(重点)实验实训基地立项项目的配套建设,省、市级特色(重点)专业的实验实训室建设,以及新开办专业的实验实训室建设。

第十条 各学系应在每年九月底前提交下一年度的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申报书,实验实训中心组织专家对申报书进行审议。其他时间,因专业建设需要急需建设的项目,经学院审批同意后,可以提交增补项目的申报书。

第十一条 实验实训中心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报学院审定。

第十二条 学院批准立项。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经批准立项的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按项目管理方式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是实验实训室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全面负责实验实训室项目的进度、质量和各责任成员的分工等建设工作;项目所在系对项目实施负有领导责任,并对建设项目实施中期检查。实验实训中心负责监督整个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

第十四条 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建设项目内容确需调整,应办理更改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项目设备采购程序

(一)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组进行市场行情咨询,填写设备(含软件)采购清单;

(二)设备采购清单经学系审核后提交实验实训中心;

(三)实验实训中心提交设备采购清单呈报学院采购招标小组;

(四)学院采购招标小组负责设备招标采购相关工作;

(五)实验实训中心与中标单位签订设备采购合同;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验收申请,并填写《杭州万向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实训建设项目验收表》。

第十七条 院实验实训中心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包括项目完成后的设备验收及项目完成一年后的评估验收。

(一)设备验收的主要内容:

1.主要验收项目所要求的设备是否已经到位,建设改造任务是否按要求完成,设备安装、调试、运行是否符合立项要求;

2.经费使用情况。

(二)评估验收的主要内容

1.对实验实训室设使用率及使用效益进行评估。主要考察项目用于实验教学的效果如何,是否已经达到项目建设要求,对投资效益进行全面评估;

2.实验实训室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项目验收结论及相关责任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对项目建设设备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令进行限期整改,直至达到建设目标。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仍不合格的项目,或在项目建设完成一年后评估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取消项目所在教学团队下一年度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的申报资格,并追究学系相关责任。

第六章 项目建设经费

第十八条 建设经费来源

(一)学院每年安排一定预算经费支持实验实训室建设。实验实训室建设预算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编制报主管院长审核后报学院预算委员会审批。

(二)市级及以上示范性(重点)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所需费用(含调研等开支,下同),原则上从下拨项目建设经费及学院配套经费中支出。

(三)院级特色专业所属实验实训室建设所需费用,部分在学院下拨特色专业建设经费中开支(参照市级特色专业建设的设备投入比例要求),其余由学院实验实训室建设经费预算中开支。

(四)其他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从学院批准的实验实训室建设预算中开支。

第十九条 对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可以报销项目建设前期调研、考察费用,具体报销办法按学院现行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章、项目奖励

第二十条 实验实训室建设工作纳入教师、实验实训指导教师业绩考核体系,具体办法见《教师绩效考核办法》与《实验实训人员绩效考核办法》。

第二十一条 参与实验实训建设的项目组成员,在评定职称时由学院提供主持或参与实验实训室建设的有效证明。参与建设实训室建设的成果(申报书及合格验收结论)可与双师教师年度考核中的课程开发成果等效。

第二十二条 经专家评议,对于特别优秀的项目,将给予特别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实验实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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