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水电资源管理,创建节约型校园,使有限的水电资源更好的地为学校学院教学、科研、生产、生活服务,根据有关用水用电管理规定,并结合我学校院实际情况,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水电资源管理的职能部门及其职责范围
后勤产业处为学校水电资源管理的职能部门。保证学校水电的正常供应;负责供水管理、输电线路、高低配的日常维护、巡查及值班;受理各单位及个人用水用电申请;参与学校供电、供水、排水的规划和改造工作;协助学校水电计量收费工作;负责与地方相关行业部门的业务联系。
二、用水用电的申请及受理
1、凡需要用水用电的单位或个人,须向学校后勤产业处提出书面申请,水电维修班派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察,经审查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后勤产业处负责施工。
2、申请用水用电的用户必须提供施工安装图纸等有关资料。
3、用户按实际使用数按时交纳水电费用。
4、用户如需变更相关的内容,如变更用户名、暂停或停止使用等,必须事先向后勤产业处办理相关手续。
三、水电工程管理
1、任何单位(包括施工企业)未经后勤产业处同意,不得在学校范围内的管(线)道上接水、接电。
2、用户如需更换、移位、拆除、停用和新装、改装电气线路及设备,必须接水电申请程序提出申请,经后勤产业处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完毕后,必须经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验收,对申报手续不完整和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不予供电。
3、凡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工程竣工,应由校方验收,水电由技术人员协同验收,并收水、电竣工图各一份,以备日后维护修理,否则后勤产业处有权不予接受水电维护。验收合格交接收后,后勤产业处应做好日常维护、检修工作。
4、学校的供水工程及输变电工程如需外单位施工的,各行业管理部门或具有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可通过招标程序实施,以确保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5、凡人为造成的断线、挖断电缆、损坏变压器、掘断水管等供水供电设施,使学校、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甚至造成人身伤亡的,除对肇事者处以经济赔偿外,并视情节轻重追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四、水电计量及收费管理
(一)表计管理:
1、凡是属于学校管辖的水电用户,均应在相应的接入点安装计量表,每个水、电表作为一个计费单位。难以分装水电表计量的,经双方协商可用其它方法解决。
2、计量表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检、拆除、加封、启封等均由校后勤产业处负责。
3、临时用水用电(指用水用电时间不超过15天)的用户,一般应安装计量表。对未安装计量表者,应按水流量或用电设备容量、水电使用时间、用水用电类别计收水电费。
4、用户对水电表应负责保管,如有遗失应负责赔偿;如因用户过失造成表损坏,应由用户赔偿并负担修理费用;由于用户原因需要移动表位的,工料费由用户负担。
(二)水电定价及收取
1、水电的价格由学校财务处、后勤产业处、学校等相关部门,根据物价部门的有关文件并结合学校学院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经学校学院发文在全校统一执行。
23、水电费的收取:职工由学校财务处在工资中扣除,其他用户到财务处交款。
32、后勤产业处应定期进行水电抄表,按时收取水电费,并搞好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改善服务态度及时将应缴水电费通知单(一式二份)缴学院财务处和其他用户。
4、用户应按时交纳水电费,逾期不交者加收滞纳金,自发放缴款通知单之日起7天后每日按水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收。对连续二个月不交水电费的用户可作停水电处理。
5、对没有单独安装水表使用学院自来水的教职工,水费统一暂按每人每月3吨收取。
五、节能管理
1、各部门应加强节能管理,加强宣传教育,并采取有效的节水节电措施,开展用电的节电性能改造,推广节能产品。
2、严格控制使用高耗电热设备。教学、科研、生产和后勤生产确实需要的应向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才能安装使用。
3、各单位应管理好属于本部门的水电设施,发现跑、漏、冒、滴等现象,应及时报修;发现私拉、乱接、窃电等行为,应及时举报。
4、严禁随意开启消防栓。
5、对节能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班组和个人,学校学院予以一定奖励。
六、水电日常运行管理及设施维护
1、后勤产业处应保障学校学院的水电正常供应。进行校内日常巡查;加强校院内水电附属设施的管理,做好日常保养;做好高、低配电室的日常维护工作。
2、按有关行业规定做好上岗培训工作;组织学习各种安全规程、运行管理规程。并按学校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出可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付诸实施。
七、违章行为及处罚
对于在表前接水、接电,在学校学院管辖的线路管道上私自接电或改变计量装置的,伪造或启动表计封印以及采用其它方法致使电表、水表计量不准的,都属于窃水窃电行为。
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后勤产业处除当场给予停水停电外,水按水表额定流量及实际使用时间,电按私接容量及实际使用时间追补水电费,并按追补水电费的三至六倍处以罚金。窃水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按六个月计算罚金。
八、学生用电用水管理规定
1、学生每生每月规定计划用电为5 度,(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超过部分按定价收取电费。
2、严禁学生在寝室、教室私自拆装插座、电灯、电线,擅自增加灯光。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等违禁电器。违者一经发现,除没收电器外,予以罚款十至四十元。因乱接电源而造成事故者,须负全部责任。
3、寝室、教室电灯或线路有故障,及时登记并预约时间维修,严禁擅自修理。
4、禁止私自拆装学校学院内电器、线路,违者,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处罚。
5、节约用水、用电,严禁长流水、长明灯。违者,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处罚。
6、要求全校全院学生严格遵守本规定,自觉养成节约用水用电的良好习惯。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