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配合学院的人事制度改革,转换住房分配机制,建立住房安置新体制,规范住房管理模式。根据《杭州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杭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和《杭州市市区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杭州市市区住房补贴资金提取使用的补充规定》等政府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对人事代理人员实行住房安置货币化的目的是:停止住房实物安置政策,缓解校内过渡房供不应求的局面。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在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建立住房补贴制度,提高新聘教师购房支付能力,稳定教师队伍。
第三条实行住房安置货币化的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以政府相关政策为依据,单位、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
(三)自2007年1月1日起,新入职的教职工,统一实行年薪制,不享受住房货币补贴。过渡房安排参照合同约定条款办理。
(四)现已安排过渡房的人事代理人员,过渡期满未按规定搬迁者,次月起停止享受住房货币补贴。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实施范围:本学院范围内的所有部门。
第五条实施对象:本学院所属各部门中的人事代理人员。学院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合同规定的条款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本试行办法中所称职工专指人事代理人员,即指已与本单位签订工作合同,但不具备事业编制,其人事关系由市人才中心负责托管的在册职工(不包括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章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形式
第六条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形式包括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和月住房补贴
第七条人事代理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由学院财务处负责核算申报,随工资计提发放存入个人帐户。人事代理人员的住房补贴,从正式报到的当月起,由学院财务处根据相关政策按月计提、转入专门帐户储存。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补贴、住房补贴由学院财务处、后勤产业处参照事业编制职工的相同计算办法,进行计提、划拨和发放。
第四章住房补贴额的计算
第九条住房补贴按本人月工资的25%(不包括住房公积金制度规定的缴存比例)计算,以职工在学院的实际工作年限为准,按月发放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为:
每月住房补贴=职工月工资(按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口径)×25%
第五章住房补贴的申请审批发放办法
第十条住房补贴领取程序:个人申请,学院人力资源处、后勤产业处联合审查,主管院长批准,财务处核发。
第十一条个人申请。凡属于学院当年住房补贴对象的职工,需向学院后勤产业处提出申请,填写“杭州万向职业技术学院个人享受住房补贴申请表”,如实提供本人的有关资料,并按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职能部门审查。学院后勤处受理“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后协同学院人力资源处进行审查,核实住房补贴额,并将职工的补贴额等情况张榜公布10天,接受群众的监督、举报;对无异议的职工,由后勤产业处填写“杭州万向职业技术学院人事代理人员享受住房补贴申报表”、 “杭州万向职业技术学院人事代理人员个人住房补贴汇总明细表”向学院报批。
第十三条报送学院审批。由学院后勤产业处将相关的表格填好后,报学院人力资源处进行审核,确定各部门当年住房补贴的人数、金额。在审核无误的情况下呈报主管院长审批。
第十四条补贴发放。参照杭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在编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办法办理。在学院财务处建立人事代理人员个人住房补贴专户,将住房补贴资金按月存入其本人的住房补贴专户。
第六章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住房补贴资金根据“统一管理、专项存储、定向使用”的原则,由学院财务处参照《杭州市市区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杭州市市区住房补贴资金提取使用的补充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按月计提的住房补贴,其相应的住房补贴发放标准参照事业在编职工按住房公积金同步调整。
第十七条在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职工因调离本单位或与本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的,财务处从办结上述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该职工已计发住房补贴的月数、金额等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十八条人事代理人员在本学院工作至退休时,可一次性全额提取其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因调离本单位或与本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被辞退的,在办结调离手续的次月,可提取其个人帐户内按实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核定的住房补贴资金。但对擅自离职或被除名、开除者,不可提取住房补贴资金。
第十九条职工在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职工去世后,其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可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一次性提取。
第二十条 享受住房补贴资金的在岗职工,有以下情况之一时,经学院后勤产业处核实,院长会议批准,可向学院财务处申请提取和使用住房补贴资金:
(一)职工购买自住商品房的,在签订购房合同、已付不低于购房款20%的首付款,凭购房合同、首付款收据、贷款协议原件及复印件给予提取。还款期间每年度提取一次,直至贷款还清为止。
(二)职工经当地规划部门批准新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凭规划部门的批文及新建、翻建、大修的工程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可申请使用。
(三)职工在校外租房,凭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可申请使用。
(四)满足前面(一)、(二) 、(三)条的职工使用住房补贴资金的金额均不大于购房、建房及租房款的总额,每年限提款一次。
第七章组织领导
第二十一条学院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人事代理人员住房安置货币化的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对策,不断完善有关的政策规定,确保政策的统一性和连续性。
第二十二条学院在对人事代理人员实行住房安置货币化之前,由学院人力资源处核实可享受住房补贴的人数、姓名等资料,报后勤产业处建立住房补贴档案,并与学院财务处联网,实行统一的计算机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财务处在发放住房补贴前,需将核定的职工住房补贴情况反馈到学院人力资源处、纪委,并进行公告,接受群众的监督、举报。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试行办法由学院人力资源处、财务处、后勤产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