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教育局:
近年来,各地学校传染病疲情时有发生,并发生多次暴发疫情,而目前 学校疫情报告工作相对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传染病疫情的控制处理。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疫情报告工作,防止各类传染病在学校发生流行和暴发,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类学校要指定专人或兼职教师负责本校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同时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定期对全校学生的出勤、健康情况进行巡查,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要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进行报告。
二、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学校传染病疫情的疫源追踪、密切接触者的管理,切实做好疫点、疫区的卫生处理工作,防止疫情蔓延。
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做好学校有关人员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卫生部门要对有关培训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四、各地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通力合作,紧密配合,进一步加强对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做好传染病病例报告工作;同时做好管理督查工作,督促学校落实卫生监督意见,改进自身卫生管理,消除存在的卫生隐患。
五、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提倡学生养成健康的卫生习惯。各地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当地学校健康教育工作的指导。 '
卫生部、教育部将适时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学校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及其他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