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作者:院办发布时间:2013-11-09浏览次数:1183
各市教育局、计委、物价局、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粮食局,各高等院校: 现将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粮食局《关于支持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发〔2004〕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研究执行。 一、各普通高校要建立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伙食补助制度。省属高校普通本专科学生按在校生总数5%的比例,由省财政按每人每天4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时间暂定为1年,专款专用。地方所属学校可参照执行。学校要采取发饭菜票或直接将补助款划入学生本人就餐卡等方式,确保这项补助能用于解决特困学生的生活问题。各校在发放学生伙食补贴的同时,要与奖贷学金、勤工助学等政策相衔接,保持高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种资助措施配套协调。 二、各校要把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体现到食堂伙食价格上。高校要以"零利润"为目标,建立科学的餐饮价格核算办法,保持合理的餐饮价格,确保国家税收政策贯彻落实。要发挥膳管会、团委、学生会、工会等社团组织的作用,加强对餐饮价格的监管。 三、高校学生宿舍、食堂、浴室用电一律执行全省统一的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高校用管道燃气和学生宿舍、食堂、浴室等生活用水一律按高校所在地的居民用气、用水价格执行。 四、实行粮油副食品公开招标采购制度。自2004年始,各校都要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要求,对粮油副食品等大宗物品通过招标的办法确定供应商。省教育厅、省粮食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推荐供应能力强、服务好、信誉度较高的企业名单,搭建市场平台,制订市场交易规则。鼓励高校联合采用集团采购办法,尽可能降低成本,以保证食堂伙食低价高质。 附件: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粮食局《关于支持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粮食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高校 后勤 管理 通知 抄送: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物价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粮食局,省委、省政府。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4年10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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