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来我院的临时工、农民合同工、保安以及基建、校办厂、小店工的有关人员和户口不在杭的职工亲属、家属需在校临时居住的均称外来人员。
二、引进外来务工人员,有关部门(人力资源处)必须查看有关证件,知道人员来历。
三、外来人员需在本院工作和临时居住,必须随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有关材料到留下派出所领取暂住证,才能安排工作和住宿。使用外来务工人员的部门,应及时向学院综合治理部门申报办理《临时出入证》,并登记造册
四、外来务工人员进出学院大门须持有《临时出入证》,自觉接受执勤人员和有关部门人员的检查。
五、用工部门要加强外来务工人员队伍自我管理,经常开展法制、安全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并建立治保组织,设治保员,受学校有关部门的领导。
六、基建施工人员、施工承包组织在本院承包工程、小店等等,须同学院有关部门签订综合治理、安全消防责任书,并交纳治安保证金。
七、服从学院有关部门的管理,遵守宿舍规章制度,未经学院有关部门同意,不得私自留宿他人,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等危险品和淫秽物品。
八、外来务工人员不得在校内赌博、打架斗殴,酗酒闹事,不得私拿损坏学院财物,不得使用电炉等等大功率电器,不得扰乱校内公共秩序、影响他人工作习和正常生活,不得私自进入生活、教学区。
九、在学院工作或居住的外来人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由学院保卫科调查,并报派出所进行查处。
十、违反管理制度的用工部门负责人和外来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罚款100元以下,扣除奖金、赔偿全部或部份经济损失、辞退等。
十一、外来务工人员离校,随行物品须经保卫部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