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万向职业技术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作者:保卫处发布时间:2013-11-20浏览次数:143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优化育人环境,维护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确保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和行人,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

    第三条  凡在我校登记在册的机动车驾驶员,必须按时参加有关安全学习活动,努力提高交通安全观念,增强交通安全防范意识,理解和支持交通、门卫执勤人员的工作,服从执勤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第四条  学校交通安全委员会和保卫科是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执行部门,负责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及其驾驶员的管理、检查、监督、教育、事故处理及上级有关管理部门的联络工作。根据学校工作需要,保卫科有权对学校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

    第二章  机动车管理

    第五条  学校及各单位的公用机动车辆、教职工及家属驾驶的机动车辆、驻校工程队及个别周边单位确需经校道行驶的机动车辆(经批准后),必须到保卫处办理校内“机动车通行证”,进出校门时凭证通行。

    第六条  来校联系业务、探亲访友等外来机动车辆,需出示单位证明或说明进校理由,经门卫同意后换证(机动车行驶证换取校内“机动车准行证”)进出校门。

    第七条  出租车一般无特殊情况不得进入校园。确有需要进入学校的,需经门卫同意登记后进入。

    第八条  其它外来车辆(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供电车、警车等特种车辆除外),严禁借道通行。

    第九条  严禁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将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人员驾驶,严禁在校园内学习驾驶机动车或试刹车。

    第十条  一切机动车辆在校内行驶时都必须遵守交通标志,严禁车辆超载、超速行驶和禁止噪音、废气超标机动车在校内行驶。

    第十一条  严禁摩托车在校园非法搭客。

    第十二条  严禁无牌、无证、过期牌机动车和异地摩托车在校园内行驶。

    第十三条  校园内禁止机动车辆鸣喇叭,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

    第十四条  教职工上班、学生上课用的机动车辆一律指定的停车位并有序地停放好。

    第十五条  在校内停放过夜的机动车辆,一律在指定的停车位停放,保安登记。

    第十六条  校内交通车必须严格遵守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禁止超速、超载行驶,严禁在校园道路上乱停车上下客,做到靠边停车上下客。

第三章  道路管理

    第十七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做到文明驾驶、礼让行人,按校园交通标志靠右侧行驶时速不超过10公里。

    第十八条  行人应在道路两侧靠边行走,不得几人并排横占道路行走(队列行进除外),不得在道路上追逐打闹,横过道路或路口时应先观察过往车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有人行道的地段行人必须走人行道。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施工,确因工程需要,须事先报告保卫科,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须立即恢复道路的平整状态。

第二十条  校内各单位(含驻校工程队)和个人,不得雇请拖拉机或8吨以上(含8吨)的载重汽车进入学校,确因教学研究或工程施工需要,须事先报请保卫处批准后,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

第四章  非机动车管理

    第二十一条  自行车应靠右行驶,不得成群结队在校道上嘻闹或横占道路并排行车,不准双手离开车把骑车,不准一车搭载超过1人(携带婴幼儿者除外),禁止横冲直撞驾飞车或走之字路线行车,在有禁行标志的斜坡,必须下车推行。禁止机件不全或失灵的车辆上路行驶。

    第二十二条  车辆不准乱停、乱放,必须停车棚内或指定地点,并有秩序地停放好。

    第二十三条  骑自行车经过校门时,一律下车推车出入。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四条  对模范遵守本规定,积极参与和配合学校搞好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者和有关人员,学校给予表扬或奖励。对于违反本规定者,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多次违反本规定的教职员工及学生,保卫处组织违章人员学习有关交通安全知识和交通法规,提高其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和交通安全意识。

    第二十六条  以轧坏道路、撞坏校园设施和交通标志者责令其按被损坏物品价值赔偿,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不服从交通门卫执勤人员管理,妨碍执勤人员工作或谩骂、殴打执勤人员者,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经济处罚并责令其赔偿伤者的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保卫门卫管理执勤人员应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严格管理、按章执罚,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和财务等部门检查监督,对违纪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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