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护广大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生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浙江省消防条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发展的总体规划,使消防安全工作与学校的发展相适应。
第三条学校消防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逐级防火责任制,校长为学校防火安全责任人,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行政领导为单位防火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防火委员会,主管安全的副院长担任防火委员会主任。防火委员会下设防火安全办公室。各单位、各部门成立防火工作领导小组或指定专人负责防火安全工作。
第五条学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制止违反消防安全法规和规定的行为、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学校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法制安全教育规划,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增强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七条学校所属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消防法规和本规定。
第八条学校防火委员会将对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和易发生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场所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第九条生产、储存、运输或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到公安消防机关办理消防安全审批手续,必须落实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报警等消防安全措施,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到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学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必须报经公安消防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新建工程必须按照消防要求设置公共消防设施。工程竣工后,必须通过公安消防机关的验收方可投入使用。有关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报送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具有易发火灾危险性的场所禁止使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严密的防火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第十二条举办大型集会、焰火(篝火)晚会等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于举办日三天前报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三条学校成立防火委员会及各级消防组织,通过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增强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十四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和校园“110”电话报警。任何单位、个人必须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第十五条失火单位和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扑灭火灾、疏散人员、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物,并派人接应和引导消防车辆。
第十六条学校将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装备的配置和维护资金列入消防安全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使用、更换,必须符合防火部位物品的性质,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八条消防器材应置于通风、干燥、便于取用的位置,并设有明显的指示标志。
第十九条消防器材要定期保养、检修、更换;要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器材档案,及时记录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使用、更换、检修等情况。
第二十条各单位配备的灭火器材,由单位防火领导小组指定专人管理;各教学楼、办公楼配备的灭火设施、器材,各楼指定保安人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拆卸、挪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消防标志,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特殊情况须报经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变动。
第二十二条学校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二十三条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视情节轻重、造成的后果及应承担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处分、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杭州万向职业技术学院
保卫处
二0一一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