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的目的是保障流通、储存、使用各个环节的绝对安全,防止落入无关人员之手,预防不幸事故和犯罪案件的发生,维持学院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院和师生的安全。危险品专指易燃、易爆和有毒的化学危险物品。
1、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其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2、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从事接近危险化学品工作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存放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应设置“禁止烟火”或“禁止吸烟”等明显标志。严禁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物品等进入公共场所。
4、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购买危险化学品的,由购买、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注明品名、数量、用途、购买人、管理人),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购买、使用。所有购置的危险品必须要求“三证”俱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合格证和工商营业证),严禁《许可证》失效的产品流入学校。
5、对剧毒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保管、双把锁、双本帐”的管理措施。
6、凡遇热、受潮、阳光照射容易引起燃烧、爆炸和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应做好防自燃、防爆炸、防泄漏事故的工作。
7、使用危险化学品,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实验室负责人监管,领(使)用人对其使用过程的安全负责。对可能发生燃烧、爆炸、气体泄露等对人体和财产产生危害的实验,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具。
8、对盛装剧毒药品的容器、废药、残渣、余液等,不得随意丢弃、销毁或转让,处理前必须报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审核批准,按国家规定进行销毁处理。
9、对汽车蓄电池等按照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发布的《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保管与处置。
10、由于管理不善、思想麻痹,危险物品在流通或使用中,发生丢失或被盗,一旦发现危险物品丢失或被盗,会同有关部门一起,认真查找,迅速破案,严惩罪犯,并给失职人员必要的纪律处分,后果严重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危险物品,随时可能发生爆炸、燃烧、中毒等危险,造成不幸事故;但是,如果严格按照其内在的规律,掌握操作规程和认真执行安全管理制度,事故也是可以避免的。
由于危险物品具有强烈的破坏性和杀伤能力,极容易造成事故,危害学院及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又容易误食、误用或者盲目处置,而形成危害。因此,对于危险物品除了加强业务管理之外,还要加强规章制度,培养专业人员。有效的保证危险物品在储存和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二O二O年六月